對中國民間宗教要有一個新的認識
生肖民俗
民間宗教是對應正統宗教或主流宗教而言,主要在下層民間流行,在歷史上往往受到主流社會和宗教的歧視、排擠甚至打擊,但卻綿綿不絕,始終擁有眾多信眾,成為民間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民間宗教問題上的認識誤區及其來源 中國歷史上的統治階級從其自身利益和鞏固等級秩序出發,對民間宗教有時利用,有時打擊。對於新興的組織化的民間宗教疑慮較重,防範打壓多於利用扶植,這迫使一些民間宗教進入秘密或半秘密狀態。民間宗教本身又較多體現民眾的心聲與利益,常常成為民眾反抗壓迫的旗幟。而明清兩代特別是清後期,宗教政策又偏離傳統的“神道設教”和“多教並獎”的主軌道,使得民間宗教與主流社會的關係緊張起來。統治者加給民間宗教的罪名是“異端邪教”。民國以來,這頂帽子沒有了,民間宗教一度活躍起來,與主流社會的關係也改善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鑒於許多組織化民間宗教成員混雜,有反共傾向,政府便以“反動會道門”的定性全部予以取締,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可以理解的。從今天看,這一做法過於政治化和簡單化了。新中國成立初期,政府對於民族性民俗性民間宗教開始尚能容忍,不久便定性為“封建迷信”予以破除,把它們和主流五大宗教嚴格區別開來,前者被禁止,後者則是合法宗教。
這種理念和政策並不是科學論證的結果,它給我們的工作帶來許多困惑,給我們的事業造成許多損失。例如:宗教信仰自由為什麼只限於五大宗教而不包括愛國守法的民間宗教?沒有人能夠回答,這使得我們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徹底實行。又如民間宗教被取締了,民眾的生活單調化了,民間的道德衰弛了,而民眾的信仰需求得不到滿足,便到地下教派和外來宗教中尋找精神安慰,使得社會精神世界不能正常發育,增加了社會管理的難度。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宗教理念的進步和宗教政策的調整落實,不僅五大宗教走上健康活動的軌道,各地民間宗教也在恢復和重建。但舊有的觀點仍然影響著許多人,我們對待民間宗教的態度沒有明確加以調整,這使得民間宗教仍然處在灰色地帶和自發狀態,處於社會管理體制之外,這是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的。
“反動會道門”和“封建迷信”的觀點是從哪裡來的?根源有四:其一,來源於歷史上主流社會對民間宗教的歧視。民間宗教有其偏狹性,民間信仰亦有其粗俗性,它自身要不斷調整才能適應主流社會。但兩者關係是否和諧也要看主流社會能否容納它。歷史上上層社會在歧視它、壓制它的時候,視之為“淫祠”、“異端”。這種理念也影響到中國社會主義者。其二,來源於西方亞伯拉罕系一神教的傳統。西方宗教界和宗教學界,在單線進化論影響下,以基督教為中心和模式觀察世界宗教,視基督教為制度化程度最高因而也是發展最成熟的宗教,其保守派認為基督教應當傳到全世界,取代所有其他宗教。因此在他們眼裡,非但各種民間宗教是低俗的迷信,應予淘汰的,就是東方的佛教和道教也只是非典型性宗教,比基督教低一等級。中國人自覺不自覺受了這種觀念的影響,只把五大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視為宗教,不把民間宗教看做是正當宗教。其三,來源於科學主義的影響。用科學與否去看待民間文化,視一切鬼神之道為“迷信”,為愚昧,妨礙科學的普及。其合理性在於民間鬼神之道確有愚昧的成分,也有騙錢害人者,妨害健康和生產者。但一些人看不到民間宗教對安撫民眾心理、維繫民間道德、活躍民眾文化生活的功能,不是去引導提高它,而是去限制取締它。其四,來源於過度政治化的意識形態,依據民間宗教一時的政治表現和成員的混雜,就把本屬於社會團體和文化系統的組織化的民間宗教,一律視為反動政治組織,以“反動會道門”的罪名一網打盡,顯然是過於武斷了。民間宗教不是政治組織,其政治態度是會發生改變的,實際上也在發生改變。難道上世紀50年代的“反動會道門”的概念就是一成不變的嗎?
至於“封建迷信”,本身就不是科學概念。一者迷信並不限於封建時代,二者迷信是所有宗教的共同特徵,非獨民間宗教為然。迷而信上帝與迷而信雨神之間並無本質的差別,到教堂裡去和到宗祠裡去也無高下之別。“封建迷信”也不是一個法制概念,而我們應當限制的是妨礙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並非人們的鬼神觀念及活動。
“反動會道門”和“封建迷信”成為兩大金鐘罩,牢牢罩住了組織化的民間宗教和民俗性的民間宗教,把它們長期禁閉起來,得不到正常發展,最多只能在地下活動。改革開放以來,民俗性民間宗教以民間信仰和民俗文化的名義得到社會一定程度的寬容,有所恢復和發展。但民間宗教仍未獲得合法宗教的身份,還處在邊緣化狀態。要搬動兩大金鐘罩,需要費些氣力。
民間宗教在未來中國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特殊作用 民間宗教將成為中國五大宗教均衡發展、關係和諧的共同基礎
這是歷史和現實昭示給我們的經驗。中國民間宗教往往融儒、佛、道和其他宗教於一體,其多神性、多教性、和諧性無形中制約著、推動著五大宗教的發展規模和風格,不使一神教過度膨脹,又使各教互相尊重,共同發展。基督新教在中國傳教100多年,新中國成立前夕,只有教徒70萬人。近30年,基督新教迅猛發展,教徒已在三五千萬。其重要原因之一,以前的民間多神信仰抑制了基督新教的發展;後來民間宗教被不斷掃除,宗教生態失衡,為基督教的大發展掃清了信仰上的障礙。不僅如此,清除民間宗教,也弱化了儒、佛、道三教的根基,更有利於基督教的膨脹。台灣的宗教是多元的,民間宗教發達,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加在一起不足100萬人,這是宗教文化多元通和生態良性化的表現。香港梁家麟在《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農村教會》一書中指出:“民間宗教在農村遭到全面取締後,妨礙民眾接受基督教的社會和心理因素均告去除,於是農民便將宗教感情轉而投向基督教,基督教成了原有宗教的替代品。”民眾的宗教觀念和感情是無法通過社會運動掃除的,它會在適宜的時候轉移到新來的宗教上。當然,農民信了基督教,也會使它民間宗教化,帶上巫教和功利的色彩。我們對基督教已經相當開放了,唯獨對本土草根信仰還有諸多限制,這不是一個正常狀態。
中國未來社會和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戰略任務,是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主導下,恢復失衡的多元通和宗教文化生態,以滿足廣大民眾信仰的多樣性需求,同時藉以突顯民族文化的主體性,使文化的主導性與多樣性、民族性與開放性達到恰當的統一,這是中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為實現這一戰略目標,必須開放民間宗教,並加以引導,使之健康發育,在多元宗教並存和區域文化建設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這也是尊重人權、尊重民眾信仰的表現。當然,開放民間宗教要有步驟地穩妥地進行,要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
宗教的民間化可能是現代和未來宗教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從世界宗教發展新趨勢看,民間宗教與主流宗教之間的界限正在消失,甚至主流宗教不斷民間化、民族化、地區化、生活化,成為民眾的一種精神生活方式。這一過程將會持續下去。近現代人類社會,政教分離,科學與宗教分離,教育與宗教分離,是總的趨勢,傳統宗教因此而縮小了它的活動範圍,政治身份被淡化了。基督新教相對於天主教便具有教派多樣化、活動社區化的特點,它在西歐更是散化在世俗之中,有形制的活動越來越少了。在美國,非制度化的公民宗教日益興盛,人們有信仰而不受教會組織的制約,認為更加符合人性。此外,世界上若干新興的民間宗教如摩門教、巴哈伊教、創價學會等已與現代社會取得協調,獲得普遍認可。五大宗教在當代中國大陸雖然是主流宗教,由於偏離政治文化中心,亦有民間化的趨勢。在台灣,作為合法的宗教社團是很多的,包括傳統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與新興民間宗教如天帝教、天德教、軒轅教、一貫道等,都是合法的平等的宗教,對於活躍社區文化生活有諸多貢獻,原有的主流與民間的界限已經十分模糊。天帝教多年來致力於兩岸和平與交流,得到兩岸中國人的好評。媽祖崇拜在大陸被視為民間信仰,在台灣歸屬於道教,其主流地位無可懷疑,而且成為兩岸一家的重要文化紐帶。台灣的經驗告訴我們,一方面,原來傳統主流宗教的政治優勢與特權已經喪失,它們只能以民間社團的身份生存於社會,另一方面,新興民間宗教經過改革與調適,除去了原有的秘密結社的封閉性和家族專制等落後性,特別是去掉了“三陽劫變”等鼓勵社會動盪的教義,與主流社會建立起正常的溝通渠道、和諧互動的關係,得到社會精英群體的承認和參與,已經成為社會穩定的力量。而我們關於民間宗教的觀念還停留在很早以前的階段上,這是不應該的。由台灣的經驗推斷,經過改革、優化的民間宗教,包括組織化的和民俗性的民間宗教,是可以與現代化過程中的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而且將在未來多樣化的宗教中佔有較大的比重,並主要以地方性文化的面貌出現,更有利於社會管理。如果我們繼續堅持不承認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間宗教為宗教,便會與港澳台地區的民眾在宗教認知上產生較大差異,不利於文化的回歸,也與宗教學的研究對像不能銜接,而我們的文化寬容度本應當更大一些。當然,民間宗教如果走向偏狹,被非法勢力所利用,也會危害社會,就像主流宗教也會有霸權主義,也會發生極端主義,導致恐怖主義,這已經超出一般的宗教問題,需要依法懲處。因此,原有的主流宗教也不能滿足於已有的合法狀態,還要與時俱新,才能繼續與主流社會相適應,不然也會發生衝突。
少數民族地區的民間宗教,將對民族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發揮特殊的作用 中國有55個少數民族,其中10個民族(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東鄉族、撒拉族、保安族)幾乎全民信仰伊斯蘭教,還有一些民族主要信仰藏傳佛教(如藏族、門巴族、珞巴族、裕固族、普米族、部分蒙古族),一些民族主要信仰南傳佛教(如傣族、布朗族、德昂族、阿昌族),一些民族主要信仰基督教(如景頗族、僳僳族),一些民族主要信仰道教(如瑤族、白族、部分壯族)。
還有許多民族信仰原生型民族民間宗教,俗稱巫教,其中包含著原始崇拜的成分,也混雜著佛教、道教和儒學的影響,如壯族的師公教、麼教,彝族的畢摩蘇尼教,納西族的東巴教,北方少數民族滿、蒙古、錫伯、赫哲、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朝鮮等民族的薩滿教。這些民族的民間宗教在當代一般都是非政治化的,沒有國際背景,卻是各民族傳統文化的精神依托,並與民俗文化融為一體,是民族意識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體現。我們要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就必須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傳統包括他們的信仰,把各民族的宗教文化看做是中華民族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我們只保護五大宗教而歧視民族民間宗教,勢必在民族之間形成文化權利上的不平等,這對於不以信仰五大教為主的民族是不公正的,不利於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發展。何況這些民族的民間宗教有愛國守法、好善重德、和平包容的傳統,經過一定的引導、重建和提高,很容易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其心理功能、道德功能和文化功能的發揮,有益於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道德優化,以保證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助於民族文化生活的健康、豐富與活躍,使之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由此可見,民族民間宗教的問題,關涉到民族政策的落實,不可等閒視之。
有些民族,民間宗教與外來宗教相結合,形成自己的信仰特色,民間宗教的歷史作用不可小覷。如新疆維吾爾族歷史上信仰了伊斯蘭教以後,仍然保留了薩滿教信仰,形成與回族伊斯蘭教不同的特點。藏傳佛教是印度佛教與藏族民族民間宗教苯教衝突又融合的結果,至今苯教仍有獨立教派流傳下來。
總之,要更好地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互助、民族和諧,就一定要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包括五大宗教和各種民間宗教。
時代在變,社會在變,宗教也在變。我們應當擴大自己的視野,更新已有的觀念,給予民間宗教與其他宗教平等的地位,發揮它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是時代向我們提出的新課題,我們要創造性地完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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