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律合編》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唐明律合編》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唐明律合編》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歷史小故事

《唐明律合編》是對唐律和明律進行比較研究的法學專著。清薛允升(見 「讀例存疑」)撰。薛氏對唐律推崇備至,認為「唐律集眾律之大成,又經諸名流裁酌損益,審慎周詳而後成書,絕無偏倚踳駁之弊」,而且「繁簡適中,寬嚴亦俱其平,無可再有增減者矣!」明律修訂中也曾要求 「遵用唐律」,但 「其意總求勝於唐律」,故對唐律「點竄」、「塗改」甚多,致使唐律「名存實亡」。乃將兩律合編,逐條疏證,「各有論說,互有比較」,以瞭解兩律的「彼此參差,輕重互異」,從而探討二者「命意之所在」及其「寬猛得失之處」用為借鑒。本書刊行後的版本,以1922年徐世昌校刊的退耕堂本為較善,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較通行。

本書30卷,以唐律為主體進行編排,唐律12篇502條一仍其舊,明律2篇30門460條則將其適於比較的律條列於唐律之後。唐、明有關的令和條例分別附載。明律源於元律者,元律照錄。

廣徵博引,沿波討源,詳加論證,是本書一大特色。舉凡儒家經典、史籍及其註疏的論斷、記述和解說,知名學者、論著的議論,以及明清解律諸家專著(如明代雷夢麟《讀律瑣言》、陸柬之《讀律管見》、王肯堂《律例箋釋》、 清代王明德 《讀律佩��》、沈之奇《明律輯注》、夏敬一《讀律示掌》)的意見和資料等等,均盡行搜集,而大多以薛氏的按語作結。其中不乏平允、精闢的論點。例如總的比較唐明律的罪刑輕重: 「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亦可以觀世變矣。」揚唐抑明,從不同角度批評明律,是本書的基本傾向。如抨擊明律「無弊不防」而心勞日拙者,例如明律吏律職制門有「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條,均唐律所無,而犯者處斬。薛按云: 「以上諸條,凡所以防止臣下攬權專擅,並結黨援者,固已不遺餘力矣。然猜忌過甚,則剛克消亡」,以致 「唯諾盈廷,無所可否,於國事究何裨乎!」指摘明律律文含糊不清,律條彼此抵牾,畸重畸輕者,例如同上門 「大臣專擅選官」條規定:「凡除授官員,皆得朝廷選用,若大臣擅選用者斬」; 「濫設官吏」條規定: 「凡內外各衙門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吏一人杖一百。」薛按指出,上條「大臣不知何指,而專擅選官即擬斬罪,未免太嚴。其實皆違制之罪也。」唐律不設此專條,「最為得體」。下條 「多餘添設」何種官職亦 「未敘明」,而「俱杖一百」(對照唐律職制律: 「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者,一人杖一百。」 疏議對此作了明確解說: 官,指「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與上條處斬比較,「太相懸殊」。此外,薛氏以唐律為準,剖析明律定罪量刑不當,總的是頗傷嚴刻,不如唐律持平;律義不明,顧此失彼,不如唐律確切、嚴謹、周備;律文拖沓,重見疊出,不如唐律簡潔。對明律的非議之詞如 「殊不可解」,「殊未允協」、「殊覺不倫不類」不一而足。要之,薛氏堅持歷代法典「以唐律為最善」,「雖至今存可也,紛紛議改何為哉!」並認為明律對唐律的改動,乃是「事不師古而私心自用,非良法也。」

薛氏另著《讀例存疑》(參該條),就清代先後所頒條例之間,以及律例之間的抵牾,歧異,罪刑畸輕畸重等弊端,條分縷析,詳加評議。措詞之嚴,不亞本書之於明律。而清律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本書批明律,實即所以批清律。

雖然薛氏強調「制度之變更,風氣之殊異,固難歷久而不易」,而全書對明律制訂的歷史背景、明律改動唐律的某些歷史必然,未加具體分析;對明律的歷史地位及其意義幾乎全予否定,似欠公允。但本書取材廣泛、翔實,考訂精詳,仍不失為研究唐明律及中國法律史的參考要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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