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獄龜鑒》又名《決獄龜鑒》,是古代案例彙編,南宋鄭克編著。據宋末元初人劉塤所撰《隱居通議》,本書約撰成於南宋紹興三年(1133)略後。現存多種清代刊本。30年代上海商務印書館將此書收入 《叢書集成(初編)》,較為流行。復旦大學出版社於1988年將本書與 《疑獄集》合編,出版校釋本。
鄭克《宋史》無傳。據宋人著作提及,鄭克,字武子,一字克明,開封人。宣和六年(1124)進士,南宋初以迪功郎任建康府上元縣尉,後以承直郎任湖南提刑干官。是富於基層司法經驗的官員。
《折獄龜鑒》原為20卷、20門,276條,395事。因明代版本多已散佚,清初修《四庫全書》從明《永樂大典》輯錄得本書,但已合併連書,原卷的界限已不復可考,只得詳加校訂後析為8卷,「卷數雖減於舊,其文則無所闕失也」。現傳版本一般都作8卷,分20門,278條,附117事,共395事,而實有375事(往往一事互見於各門)。全書共約6萬餘字。
《折獄龜鑒》因 《疑獄集》「未臻詳盡」而作。書中收錄了全部《疑獄集》的內容而加以改編擴充。除了廣采前代史書、筆記、小說之外,還著重補充了宋代的案例故事,在375個案例中,有207個是宋代之事,占一半以上。此書結構上分為釋冤、辨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證慝、鉤慝、察盜、跡盜、譎盜、察賊、跡賊、譎賊、嚴明、矜謹20門。作者在書中說明,前6門為正篇,中12門為副篇,是懲惡門的補充,最後2門是全書的總結。此書以審判官姓名為每條的條名,各條之後附有與之類似的案例故事,並有作者按語,對案例進行考證,分析說明,加以評論。
全書篇幅最大的是釋冤門,共2卷40條,71事。主要收錄了歷代平反冤獄的著名案例,著重選擇謹慎執法、詳細審理的事例。作者認為 「治獄貴緩,戒在峻急,峻急則負冤者誣服」,不能輕信口供、輕信吏胥,「盡心察情,故能釋冤也」。察冤時「或以氣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跡」,才能得當。如 「強至」條,記倉庫中的油布帳幕起火,主守者按法應處死,宋倉曹參軍強至,經仔細調查,弄清是油布自燃致災,冤獄得釋。辨誣門選錄了歷代辨明誣告案件,共25條31事。鞫情門記載審訊察驗而獲得實情的案例,共10條13事。作者強調審訊的原則應是: 「曲折詰問,攻其所抵,中其所隱,辭窮情得,勢自屈服,斯不待於掠治也。」「恃考掠者,乃無術也」。議罪門27條35事,主要內容是正確適用法律確定被告罪名,並收錄了一些司法官員敢於與上級甚至皇帝進行辯駁,堅持守法的案例。如「徐有功」條,記唐代司刑丞徐有功在武則天當政時,已有詔書令查抄沒收早已死去謀反罪犯的家屬,徐有功仍堅持守法,終於使數百家免被籍沒。宥過門10條12事,收編了有關寬免輕罪犯人的事例。
懲惡門及以 下的12 門是全書重點。懲惡門18條23事,收錄有關懲治奸惡如巫師、盜賊、淫僧、兵痞、惡少等等事例。以下12門則分別選編如何懲治奸、慝、盜、賊4種犯罪的事例。奸是指狡詐的犯罪行為,慝是指隱秘的犯罪行為。盜是指盜竊犯罪行為,賊是指強盜、殺人等犯罪行為。12門共108條,132事,都是對於懲惡主題的發揮。作者將歷代有關的案例總結為以下幾種主要方法:察,是指辨察,如 「子產」條,記春秋時子產聞婦人哭聲,懼而不哀,破獲殺夫兇犯,以下又附歷代類似的4個案例。核,是指多方核實犯罪證據。擿,是指揭露偽裝的方法。證,是指收集物證、利用物證的種種方法。 鉤, 是指利用詐術使罪犯自證其罪。跡,是指跟蹤緝捕罪犯的方法。譎,是指用詐術引出罪犯的方法。
嚴明門共18條25事,「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並不是指嚴厲苛酷,而是審理判案要合情合理。矜謹門共22條33事,收錄歷代司法官能謹慎執法、富於同情心的事例。作者在按語中指出: 「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殺焉。」「王延禧」條,記載宋沅江令王延禧捕獲十餘名因饑寒而為盜的罪犯,依法本應處死,自己則因此「功」可以陞遷,但王延禧叫被告將供認的贓數減少,從而得免死刑。
《折獄龜鑒》所輯案例大多出於正史,也有很多出於墓誌、筆記、小說。文字、情節比之原文常有改動,具有明顯的再創作痕跡。此書體例井然,條理清晰,所加的按語大多來自作者自己親身體會。對於《疑獄集》中的一些案例,作者也有分析評論。如批評 「重榮射忍」(後晉安重榮當堂射殺虐待前妻之子的罪犯)是不教而誅,「加之非法」。表明了自己獨到的見解。因此此書歷南宋、元、明、清各代廣為流傳,被當作法官的必備參考書。南宋人趙時橐在書跋中稱譽此書: 「如龜決疑,如鑒燭物,是亦惟良折獄之一助。」 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道此書: 「用以廣見聞而資觸發,較和氏父子之書,特為賅備。」雖然本書帶有宣揚封建倫常,以及利用卜筮祈禱破案的內容,但仍不失為古代的法學名著,對於法制史、社會史研究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