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原名《律疏》,又稱《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在永徽年間命人修撰的一部法律典籍,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瞭解一下吧。
隋唐立法工作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形成了由「律令格式」四種形式構成的法典體系。其具體含義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
大體而言,「律」為懲罰犯罪行為的刑法典,「令」是正面規定的規章制度條例,「格」主要相當於律的補充與變通,地位較前兩個不及,「式」為各種章程細則、補令。
一、唐律的發展以及具體內容
有唐一代,對法律進行過多次的修訂。高宗即位以後,就在前面的唐律基礎上又頒行了一款《永徽律》,後來又讓宰相長孫無忌等人進行註疏解釋,寫成了《律疏》30卷,其地位和法律同。
後二道合併刊行,即《唐律疏議》,為現存最早而且完整的中國古代法典,在法律史上有著極高的地位。
所有的篇目和具體針對範圍為:
1名例律,指總則律,主要內容是針對宮廷警衛與關隘邊防。
2職制律,針對官員行政。
3戶婚律,針對戶籍土地賦稅婚姻等事。
4廄庫律,針對畜較與倉庫保管。
5擅興律,針對軍隊徵調與工程營建。
6賊盜律,針對盜竊、搶劫之類重大刑事犯罪行為。
7斗訟律,針對鬥毆殺傷事件,並述刑事訴訟程序。
8詐偽律,針對欺詐偽造行為。
9斷獄律,規定審判囚禁等事宜。
十捕亡律,規定追捕犯人事宜。
另外還有雜律,主要的作用是拾遺補闕,針對上述諸篇未能涉及的內容。這一分類法源於北齊,影響直至明初。
二、五刑
唐律所載具體刑名有五,稱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接下面我們分別一一進行敘述。
笞刑有自10至50下五等,杖刑有自60至100下五等,均為以杖責打身體。徒刑就是將人派遣到官府當差,時間由一年到五年不等。
流刑為流放外地,分2000、2500、3000里三等,皆服役一年,役滿在當地為編戶。死刑分絞、斬二種,以斬為重。
三、唐律的儒家倫理特色
可以看出,唐律裡面的內容集中體現了儒家的「一准乎禮」的定罪準則。如名例律首列「十惡」,即所不赦的十個大罪。
其中具體內容包括謀反、謀大逆、惡逆、不道、大不敬、不義以及內亂等十個大罪,其性質或為危及君權,或為破壞家族倫理關係,這些皆在厲禁之列。
如罵人本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是辱罵自己的長輩父母,就會以不孝治罪,嚴重可能處死。又如一般人通姦定罪是徒一年半,而子孫與自己的長輩通姦即屬內亂,也是死罪。
另外,為優崇貴族官僚,又有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的「八議」之法,凡八議之人犯死罪皆須上奏,再行審議,流罪以下徑減—等唐律深受循家宗法理論影響。
以喪服禮中的五服作為量刑定罪的重要參考標準,將親屬關係由近及遠分為斬衰親、起親、大功親、小功親、緦麻親五等。
以上內容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色,對後世影響極為深遠。另外,唐律本身的一些特色,主要體現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一些標準對後來朝代的法律制定有著指導性的作用。
四、律令格式
唐代的律、令、格、式全貌已不得見,只有部分遺存。唐太宗時頒行令30卷,1590條。後經數次更定,至開元二十五年(737)整理為27篇,1546條,包括官品令、職員令、選舉令、田令等等,現在能夠見到的有700餘條。
格本存留尚可行者700條,編為《貞觀格》18卷,以尚書省24司分類為篇目。高宗永徽以下,又將格分為兩部分,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存本部門行用,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發至州縣。
格的範圍比較寬泛,雖然主要內容以禁防條例為主,但是也有其他一些正面性質的具體辦事細則,與式較為近似,兩者互為補充使用。
太宗時,頒布《貞觀式》20卷33篇,以尚書24司及諸寺監分類定名,以後朝廷又數次改動頒布,但僅內容有更動,篇目未變。大概就是將各種制度細則按工作性質歸口,分別由有關機構掌握執行。
唐格、式零散,相對稍完整者主要見於敦煌文書,有《散頒刑部格》《水部式》等。律、令、格、式四者共同構成了唐朝的法律,為帝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系統總結了前代法律實踐經驗,具有立法審慎、內容周詳、解釋準確等優點。影響不僅是中國本地,而且對後世,對東亞的日本、朝鮮等國也有著巨大的影響,在法制史上佔有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時至如今,唐律的光輝並未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漸漸暗淡下去,裡面的很多內容對現代也有著很大的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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