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族的婚姻形態是一夫一妻制,偶有一夫多妻的現象。舊時主要是包辦買賣婚,個人很少有選擇的自由,通婚要求門當戶對。由於宗教信仰的原因,行教派內婚制,一般不與穆斯林的民族通婚,即使在本民族內部,所信奉教派不同,彼此也極少能婚。
在青海同仁居住時期,因方圓幾十里沒有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加之保安族人嚴禁近親通婚,所以與藏族、土族通婚的較多,但這些藏族、土族姑娘和保安族青年結婚後,必須立即改信伊斯蘭教。
清咸豐同治年間,保安族自青海同仁遷到甘肅大河家地區以後,周圍有較多的回、東鄉、撒拉等族信仰伊斯蘭教的居民,因之能婚的範圍便自然地擴大了。
舊時保安族早婚現象較普遍,通常是男子十七歲,女子十五歲即可成婚。婚後如夫妻不睦,男子可以任意提出離婚,而婦子卻沒有提出離婚的權利(招女婿例外)。
離婚後,婦女可以再嫁,但必須向原夫交出「退財禮」和坐滿一百二十天的「安得期」(即宗教的限期)。寡婦再嫁,很少轉嫁到別處人家,多是弟娶寡嫂為妻。
舊時保安族除包辦婚姻外,還有招女婿的婚俗。這是有的人家勞動力缺乏,人手不足,願以招贅的方式增加家庭成員,藉以養老撫幼;而富豪之家,則是把買來的丫環作為名義上的「養女」,用她招來女婿,以便長期無償役使兩個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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