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醫學的歷史上,我國少數民族積累了豐富的民族醫學文化,其中瑤族人民就是民族醫學文化中的佼佼者。瑤族人民在預防醫學方面也總結出豐富的經驗。如瑤族先民很早就認識到某些疾病是可以互相傳染的,當隔離了病人或焚燒其屍或遷徙其居,就能預防某種疾病的傳播。《開建縣志》:瑤族「懼患痘,有出而染者,不得復入」。
在《阮通志》中有這樣的記載:「有病歿,則並焚其屍徙居焉」。瑤族對天花等烈性傳染病,「採取嚴禁天花患者回歸原來材寨居住的方法,將病人與居民隔離開,以減少這種疾病的流行」。這種隔離方法在廣東連南瑤族自治縣八排瑤族地區及廣西金秀瑤族自治區縣的羅運地區都曾採用過。瑤族許多地區有火葬的習慣。火葬既達到消滅傳染源的目的,又可保護環境免受污染。這種文明的葬禮,也正是當今社會所提倡和推廣的。
瑤醫用的植物藥,常與動物的肉、骨頭或內臟配伍。究其原因是:植物藥大多是用新鮮的原生藥,未經過特殊的加工炮製,一般水煎服或外洗,這樣藥力一般較猛,易過量而產生毒副作用,特別是打類藥,與動物性藥物配伍後,藥力就和緩些。再則配入骨頭等共燉,煎煮的時間較長,一些毒性植物藥,久煎後毒性可降低。
同時,由於瑤族歷來生活條件艱苦,生活水準較低,動物蛋白來源少,加入動物的骨、肉、內臟共燉,吃肉喝湯,可以增加機體動物蛋白的攝取量,從而增加機體的抵抗力,有些動、植物藥配用,還能起到協同、增加藥效的作用。由於上述種種原因,瑤族用藥以動、植藥物配伍,常能收到殊效。
醫藥與法規
一個民族的地方法規體現了民族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保障社會治安及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瑤族地方法規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把優生優育及環境保護等醫藥衛生內容列入其中。如「石牌」條文中明文規定:「凡是同一宗族的男女五代內不得聯婚;凡是有姻親關係的親屬三代內不准通婚……」而在瑤族人民心目中,「石牌大過天」,石牌所規定的內容人人都得嚴格遵守。這就有效地控制了近親婚配,從而保證了本民族的人口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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