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父母死後,子女按禮須持喪三年,其間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預吉慶之典,任官者並須離職,稱「丁憂」。
「丁憂」亦稱「丁艱」,早在周朝時期,我國就產生了子女為父母守喪三年的丁憂喪俗。春秋戰國之際,儒家倡導重喪,《孟子·離婁下》中記載「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可以當大事」。
漢代以後,「丁憂」服喪被納入法律,匿喪不舉、「丁憂」期間作樂、喪期未滿求取仕途、生子、兄弟別籍分家、嫁娶、應試等都被視為「不孝」犯罪,將會受嚴厲的刑律懲罰,判處1年至3年不等的徒刑,或遭到流放。
對於仕宦官員,除了應遵守普遍性的行為之外,還有些特殊性的要求,即三年「丁憂」必須解官去職,脫離職權崗位,唐朝時就將此項規定付諸立法條文。有些官員因為丁憂期間貪戀權位而丟官喪命。如後唐天成年間,滑州掌書記孟升因母喪隱瞞不報,最後被「賜自盡」。而大詩人白居易,其母由於看花墜井而死,在丁憂期間,白居易作了《賞花》及《新井》的詩,被認為有傷官德孝道而遭一貶再貶,從京師到江州刺史,後又被貶為司馬。
相反,在丁憂期間,若「丁憂」守喪孝行卓著,則可以越級提拔,受到朝廷的嘉獎。如《明史·孝義傳》記載:明代,徐州人權謹「遷光祿署丞 母年九十終,廬墓三年,致泉湧兔馴之異。有司以聞,仁宗命馳驛赴闕,出其事狀,令侍臣朗誦大廷,以示百僚,即拜文華殿大學士」。由此看來,丁憂已經由一種習俗、一種倫理而逐漸演變成一種政治資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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