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巴族居住的地方均屬西藏邊陲地區。十七世紀,門巴族社會已進入封建農奴制社會,成為西藏地方政府統治下的全西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封建農奴主土地所有制是門巴族社會土地制度的基本形式。
門巴族地區的土地、森林和草場等生產資料皆屬西藏地方政府所佔有。西藏地方政府向門巴族地區派遣官吏,設置行政機構,向寺院和世俗貴族封贈土地和農奴,形成了官家,寺院和貴族三大領主對門巴族地區生產資料的絕對佔有和對門巴族農奴人身的不完全佔有關係。
以門隅地區為例,從十九世紀中葉開始,西藏地方政府就授予錯那宗政府對門隅的管轄權,門隅北部的勒布4錯,離宗政府最近,成為政府官員統治和管理最為嚴密的地區。
以宗政府為首的三大領主把佔有的土地分割成若干塊份地,分給有勞動力的門巴族農奴耕種,同時向門巴農奴收取以實物和徭役為主的地租。
在門巴族社會中,封建農奴主是利用原始村社組織形式來推行封建農奴制的,封建農奴制與門巴族的原始村社結合形成了一種復合社會形成形態。這是門巴族社會形態的基本特徵。
由於人們在土地所有制關係中的處的地位不同,在門巴族社會裡,存在著農奴主和農奴兩種人。農奴主多數是藏族,農奴幾科全部是門巴族,農奴主包括宗本、「粗巴」、上層喇嘛和世俗貴族,他們人數極少,但權力很大,掌握著社會絕大部分的生產資料,具有多種的封建特權,是門巴族社會的統治者。
同廣大藏族農奴一樣,門巴族農奴按其經濟地位高低劃分,可分為「差巴」、「堆窮」、約布」等三個等極。「差巴」在墨脫地區,意為交納租稅的人。
他們在農奴中占很大比便例,按規矩領種領主的份地。為領主支應繁重的烏拉差役,還要向領主繳酥油、木材、染料、木炭等實物和藏幣。「堆窮」,人數比「差巴」少。
地位低於差巴,租種大差巴的小片土地,或作幫工、干雜活,從事副業、手工為生產。「約布」,即家庭傭人,人數很少,只存在於墨脫地區。他們無獨立經濟,多是單身一人在主人家幹活,依附於主人。
門巴族主要從事農業,兼營牧業。直到民主改革前,農業耕作方式還停留在刀耕火種和鋤耕、木犁犁耕階段。生產工具是鐵木器並用,以木製工具為主。木犁是農業的主要農具,形狀因地而異。
門巴族對農田的管理是粗放的。農作物的種耕鋤草一般進行一到兩次,作物大多任其生長。無水利灌溉設施,施肥也較少,因為土地肥力恢復較慢,加上蟲災、獸害、水災侵害,農用物產量一般都很低。
牧業和採集野生植物是彌補糧食不足的重要手段。放牧和飼養的牲畜主要是犛牛、猵牛和黃牛,馬和羊的數量較少,犛牛、猵牛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牲畜,給門巴族提供牛奶、酥油、奶渣、肉食、牛毛用於紡織、牛與外民族進行交換的物資,而公猵牛和公犛牛則是承擔交通運輸的主要工具。
狩獵活動一年四季都在進行。男子出門多隨身攜帶弓箭長刀。門巴人利用弓箭、弓和下繩套等方法捕獲野獸。獲得的獸皮、獸角、獸骨是與外民族進行交換和向領主交納的實物。獸肉將割成肉條烤乾,分給參加的狩獵者和同村的好友親鄰。
門巴族世世代代是一個以農業為主體的民族。手工業門類僅是農業生產的副業,與相鄰民族雖已發生了交換貿易關係,但自給自足的經濟仍占主導地位。
封建農奴制度國一直是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桎梏,使門巴族落後的生產水平年復一年地在原有基礎上重複,長期處於停滯的狀態。直到民主改革結束了封建農奴制度,社會生產才得到了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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