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墾令》:被視為商鞅重農抑商的重要證據

《商君書墾令》:被視為商鞅重農抑商的重要證據

《商君書墾令》:被視為商鞅重農抑商的重要證據

古代典籍

《墾令》一直以來被視為商君重農抑商的重要證據,然而事實上,《墾令》論述的範圍十分全面,抑商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下面十二生肖網就來詳細解讀一下,《墾令》是如何進行透徹論述的。

在討論之前,少不了需要先說明一下戰國時期的大環境。作為奴隸社會的末期,整個社會仍舊處於農業社會中,手工業者、商人開始出現,但是規模遠遠沒有想像的大。當時的商人經營品類主要有糧食、鹽、兵器、生活用品、珠玉珍玩。

其中以糧食最為重要,以當時的生產力,除了楚國、越國、巴蜀能夠種植水稻等高產作物,秦、魏、韓、趙、燕、齊的主要作物還是小米(粟)、小麥(麥)和大黃米(黍)和豆類,畝產折合現在不到20斤,粟的畝產相對較高為一鬥,也是不到20斤的。所以對當時的人來說,吃飽飯是第一要務,而要保家衛國、開疆拓土,則需要更多的糧食供應,所以如何發展農業生產在戰國亂世成為了重中之重。

在此基礎上,我們再去看《墾令》中的論述,就不會覺得苛刻了,反而有醍醐灌頂之感。《墾令》分門別類地指出了各類妨礙農耕的情形,並一一提出對策,目的都是發展農耕,使民得足食,國得富強。

一、吏治清明對農耕的影響。吏治高效清明,民眾就有充足的時間和經歷從事農耕;沒有了官吏的私下盤剝,民眾的利益不會受到非法損害;杜絕官吏私下為罪犯開脫,就使得犯罪之人無處容身,就會保護守法耕作的民眾的利益。凡此種種,都會使民眾農耕的積極性提高。

二、法制對農耕的影響。根據土地優劣按照統一標準徵稅,稅收制度清楚無誤,這樣就不會出現官吏貪污的情況,也不會出現官吏惡意加征的情況,國府就能取信於民,民眾也會安心農耕;全國稅制統一,官吏更迭就不會出現制度混亂,民眾納稅就不會迷惘,順暢運行的體制可以減少官吏的數量和奸邪的產生,就能是民眾安心農耕。

三、賞賜爵位對農耕的影響。農耕納糧成為非軍功受爵的唯一途徑,即使學問再大、名聲再響,也不能直接獲得爵位,這就杜絕了通過賣弄學問、投君主所好而獲得爵位,也就不會影響民眾農耕的積極性。關於這一點,有單獨一篇《農戰》,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

四、對高爵顯貴者進行限制對農耕的影響。對高爵顯貴者課以重稅,按照府邸人口數進行徵稅,使得他們無法大量蓄養門客、收容遊民,使得門客、遊民也無法通過依附他們而逃避農耕、賦稅、徭役,進而從事農耕以自足。

同時限制高爵顯貴者私下僱傭遊民興建府邸、代為勞動,這樣就減少了為顯貴者服務的遊民數量,也使得顯貴者的子女只能自己從事農耕而不能假手於人;更進一步地限制高爵顯貴者的子女同樣需要納稅服役,不能憑功勞自己取得官爵的,只能去從事農耕。

五、限制商人對農耕的影響。規定商人不能私下買賣糧食,杜絕豐年賤買、歉年貴賣糧食而獲取暴利,保護農民的耕作成果;提高奢侈品的賦稅,按產品本身價值十倍的賦稅徵收,這樣就能有效杜絕官吏和民眾因為貪圖享受而耽誤政務和農耕;按照商人之家的人口數徵稅,使得商人的負擔加重,而農民的負擔相對較輕,這樣就使得商人的數量減少,而保證充足的農民數量。

六、對非農耕人口的管理。重罰各種犯罪,使得喜歡鬥毆、喜歡訴訟、懶惰遊蕩、鋪張浪費、詐騙之類的民眾不能在境內為非作歹,保護農民的利益;杜絕與法治不合的遊學行為,避免這些人散佈不利於安定的言論,從而動搖農民從事農耕的信心,轉而從事各種妨礙農耕的活動。

國家統一管理土地,使得不從事農耕的各類人口無處安身,轉而從事農耕生產;嚴格管理軍市,杜絕人口買賣,杜絕銷贓,杜絕私自運輸軍糧和偷運私貨,使得投機取巧的遊民無法作奸犯科。

通過對影響農耕的主要因素進行透徹分析,制定了細緻周祥的法令進行配套,使得農民的耕種積極性大幅提高,使得秦國國力在第一次變法期間達到了「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的生活水平,可見其充分適應了當時的社會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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