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鄭人,鄭國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學」倡始人。與子產同時,名家學派的先驅人物。他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個提出反對「禮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簡介
鄧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1反對「刑書」,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對舊的奴隸主貴族,也反對以子產為代表的繼承周禮的新貴族。他不滿子產所鑄刑書,私自編了一部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寫在竹簡上,叫做「竹刑」。2私家傳授法律。傳說,他聚眾講學,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與訴訟方法,還以類似訟師身份幫助民眾打官司(被戲稱為春秋末期的律師)。
生平
子產執政時曾任鄭國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與思想家。《荀子·非十二子》談到: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他反對將先王作為自己傚法的榜樣,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反對禮治的思想家。
欲改舊制,私造「竹刑」。他比子產還要激進,對子產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滿,曾經「數難子產之政」。甚至對於子產的鑄刑書他也多有批評,於是自編了一套更能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成文法,將其刻在竹簡上,人稱「竹刑」。晉人杜預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對於竹刑的具體內容,我們雖然不得而知,但從古人的評價即可看出,它是要改變鄭國的舊制,既不傚法先王,不肯定禮義,也不接受當時國君的命令,只能是體現新興的統治階級意志的東西。
傳授法律知識,承攬訴訟。鄧析還聚眾講學,向人們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並幫助別人訴訟。《呂氏春秋》說:鄧析「與民之有訟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而學訟者不可勝數。」相當於收取律師訴訟費,大家發現幹這項工作收益不錯,於是又紛紛參加他的法律培訓班。他擅長辯論,有人稱他「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但廣大民眾對於他的成功卻十分敬佩。
在訴訟的過程中,他敢於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以非為是,以是為非。」在他的倡導下,鄭國出現了一股新的思潮,「鄭國大亂,民口歡嘩。」對當時的統治者造成嚴重威脅。繼子產、子大叔而任鄭國執政的姬駟歂對付不了這種局面,於是「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他們殺其人而用其法,可見其竹刑的合理性。
另外,晉國的趙盾、趙鞅、叔向、士會等,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趙鞅曾在晉國鑄了鐵鼎,即將趙盾所作的法典鑄在鐵鼎上。它與子產鑄刑鼎、鄧析作竹刑一樣,都是法家先驅者制定法律和將法令條文公諸於世的一種重大舉措,這是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奴隸制的禮治的否定。與此同時他們還提出過「治國制刑,不隱於親」,「同罪異罰,非刑也」等主張法律平等、公正的執法原則。所有這些都成為後世法家思想的重要來源。
兩可說
鄧析的一個重要思想,就是「兩可說」。在正統觀點看來,這是一種「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的詭辯論,簡單地說,就是模稜兩可、混淆是非的理論。《呂氏春秋·離謂》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洧河發大水,鄭國有一個富人被大水沖走淹死了。有人打撈起富人的屍體,富人的家人得知後,就去贖買屍體,但得到屍體的要價很高。於是,富人家屬就來找鄧析,請他出主意。鄧析對富人家屬說:「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將屍體賣你的,別人是不會買的。」於是富人家屬就不再去找得屍者買屍體了。得屍體的人著急了,也來請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對他們說:「你放心,富人家屬除了向你買,再無別處可以買回屍體了。」從這個故事來看,鄧析對買賣屍體雙方所說的話,確實有一點詭辯的嫌疑,但是,鄧析在這件事情中只是一個中立者,所以他沒有義務和責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說話。而且,得屍者和贖屍者各有正當的理由,鄧析也沒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雙方在向鄧析咨詢的時候,他就只能為對方出有利於其權益的主意。鄧析的回答都是正確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經具有了相當完整的樸素辨證觀念。
在鄧析看來,辯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不能任意胡說,否則就會帶來禍患,特別是辯論必須要遵循一定的標準,所以「兩可」雖然不失為一種辯說方法,但不可濫用。
贖屍詭論
《呂氏春秋》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洧水發了大水,淹死了鄭國富戶家的一員。屍體被別人打撈起來,富戶的家人要求贖回。然而撈到屍體的人要價太高,富戶的家人不願接受,他們找鄧析出主意。鄧析說:「不用著急,除你之外,他還會賣給誰?」撈到屍體的人等得急了,也去找鄧析要主意。鄧析卻回答:「不要著急,他不從你這裡買,還能從誰那裡買?」
鄧析生在春秋末年,與老子和孔子基本同時,是戰國名家的鼻祖,著名的訟師,他的著作已經失傳。
同一個事實,鄧析卻推出了兩個相反的結論,每一個聽起來都合乎邏輯,但合在一起就荒謬了。鄧析是不是希望他們相持一段時間後,雙方都可以找到一個可以接受的價格平衡點?我們只能猜測。
後來,鄧析被殺,就是因為子產認為他「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可見,鄧析有意強調變化的重要性,這是反對當時奴隸主統治階級的價值觀,不能夠和之後惠施忽視靜止的詭辯論混為一談。
子產不勝其辯,故「執而戮之」,戰國時已有此說。然而,據錢穆考證,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事在《左傳》定公九年,而子產死了已有二十一年,此見《先秦諸子紀年·鄧析考》。可見子產還是容忍了他的搗亂,如子產不毀鄉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