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族歷史 古代壯族“都老制”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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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老制,亦稱村老制或寨老制。它是壯族先民進入父系氏族公社後,祖祖輩輩奉行,一直到1949年前夕還較完整地保存下來的一種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首先由壯族村寨的民眾民主選舉產生「都老」,再由「都老」行使自己的職權,維護壯族村寨的秩序和村民的權益的一種村寨制度。「都老」必須具備這樣的條件:上了年紀的男性;辦事公道,作風正派,肯為群眾服務,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魄力;有群眾基礎等等。如果喪失了這些條件,隨時都可以被撤換,如果能夠保持這些條件,也可以終身任此職務。具體職責如下:

1、領導村民制定村規民約

「都老」具有召開長老會議和村民會議來制定村規民約的職責,以利於安定社會秩序,進行生產、舉辦公益事業和維護公眾利益等等。「都老」首先召開長老會議擬定村規民約草案,然後召開村民大會進行討論,作補充修改,再表決通過。最後由「都老」貼榜公佈,使家喻戶曉,並督促大家遵守。

2、維護村中社會秩序

都老必須負起督促村民執行村規民約、維護村中社會秩序的責任。村民中誰違犯了村規民約或做了傷風敗俗之事,諸如強姦、通姦、調戲婦女、不贍養父母、不教養孩子、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偷雞摸狗、偷牛盜馬、亂造是非、毀壞他人名譽、爭吵打架、爭執財產、盜伐公有和私有林木、放任禽畜踐踏莊稼等」都由「都老」從中調解或裁決。若事情較為複雜、問題較大,「都老」解決不了的,必需召開長老會議或村民大會進行研究討論,作出裁決。

3,掌握全村公共財產

村中的公共財產,如荒地、牧場、墳場、河流、水源等不動產和山林、蒸嘗田、租谷、罰款等收入,都由「都老」總管、保護、收存、發放、開支使用,他是全村集體財產的總管。 『

4、掌執集體祭祀大權

壯族居民,信仰多神教,崇敬祖先,又信鬼神。「都老」秉承群眾的意旨,對祭祀、上墳、拜土地公等事,作出安排。例如;何時進行祭祖、上墳、經費如何開支等事宜,都由「都老」提議,經長老會議通過以後,叫大家去辦。

5、領導全村群眾做公益事業

農村中一些公共工程或公益事情,如修築道路、橋樑、挖掘水井、植樹,造林、護林防火和開發水利資源等等,需要組織全村居民聯合去幹,都由「都老」出面組織和領導。

6、代表村民說話辦事,領導本村居民同別村抗爭

本村村民與別村村民發生糾紛,如爭牧場、山地、山林、水利資源等等,每當發生這種事情,「都老」就代表村民說話,去同有關方面進行交涉,如果談判解決不了問題而發生械鬥,「都老」就領導本村居民同別村進行抗爭,成為軍事指揮員。

從上述「都老」的職責,可以看出「都老」是村中之長,是全村居民的最高管理者。他憑著他的威信和按照村規民約以及社會習慣辦事,裁決爭端,起到法律所具有的作用。但「都老」是群眾民主選舉產生,許多重大事情都由長老會和村民大會討論決定,「都老"只不過為眾人辦事,沒有什麼報酬,是義務性的。可見都老制不是人壓迫人和剝削人的制度,它不具有階級特點,而是原始社會末期父權制和農村公社的群眾自我管理制度。

壯族鄉規民約習慣法多由都老或寨老等人採取民主形式制定以及監督執行,人人必須遵守。如發生矛盾和爭執,大多由都老或寨老調解。壯族人歷來厭懼官府,不願與官府打交道,極少為矛盾和爭執進行對簿公堂。遇事靠都老或寨老按傳統鄉規民約習慣法解決。在判理爭執的過程中,一般不收禮金,雙方備酒席招待即可。

    對事實難以查清的疑案,往往採用神判方式,即雙方在頭人或寨老的主持下,對天、對神起誓、燒香、賭咒,給被懷疑者施加精神壓力,講出是否作案的事實。按鄉規民約習慣法處理糾紛、案件時,除批評教育、寫悔過書、罰款等以外,還有體罰、勞役、革籍、處死等等,時常能起到國法所起不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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