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衰括發以麻,為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從者,從祖祔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禮不王不禘。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大夫不主士之喪。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祔葬者不筮宅。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宗子,母在為妻禫。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為父母妻長子禫。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箭笄終喪三年。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
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