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余: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多為積月,不盡為
閏余。閏作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
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
甲子,算外,所求年天王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
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
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處小余,
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
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
以閏余減章歲,余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王,算外,閏所
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
推二十四氣: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日,不盡為
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王
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
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
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余,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
日也。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
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餘,
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
加日六十九,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滿沒法從日,
次沒日也。日餘盡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
以紀法乘朔積日為度實,周天去之,余滿紀法為積度,不
盡為度余。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
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
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
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為微
分,微分滿月法從度余,度余滿紀法力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
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
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
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也。
遲疾歷:
推入遲疾歷術:
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不盡
為日餘。命日算外,天王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歷
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本次日:
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歷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
所得滿紀法力度,不盡為度余,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余為定度。
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
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推入陰陽曆術:
置通寶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
為朔入陽曆分,各去之,為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
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王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歷滿
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
入陽。 求次日:
加一日。
求朔望差:
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滿三百三為日餘,不盡倍之為小
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
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為日,即望差數也。
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
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及余,有年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
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
歷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歷也。朔望加時入歷一日,
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
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
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歷余,日餘滿通法從日,則朔望
加時入歷也。以入歷余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
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余為定小余。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
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
以十二乘定小余,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
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
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
並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並少為半弱,並半為太弱,並
入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
置入陰陽余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數為定。定數
十二而一為度。不盡因而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
一為強,二為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陰曆在裡。
測景漏刻中星數:
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
推五星術: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午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
置度實各以率去之,余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
歲日,不盡為日餘,命以天王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
以入歲日及余從天正朔日積度及余,滿紀法從度,滿三百
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
以術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余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
日也。
求星見度:
以術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余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
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
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
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從行入虛,
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星:
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
度余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用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
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
一度五分。叉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
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
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人,行五十五度,度
余二萬大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
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
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
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
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
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
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萬二百五十八,
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萬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
余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
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
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
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
行十二度,度余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日命三萬大千一百二十六,行
四十九度,度余三萬大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
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
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
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大度六分,夕伏西方。
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
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
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
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
三萬大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
度余二萬大千三百一十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二萬大千一
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
十度,度余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少見西方。從,疾,日行一
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大度
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
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
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
八日。疾,日行一度大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
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
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王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
於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監三年,沖之子曬上疏,論何承天歷乖謬不可用。
九年正月,詔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歷》頒朔。陳氏因梁,亦
用祖沖之歷。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歷,因宋《大明》舊號
行之。金曰《重修大明歷》。傳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歷》。及
改《授時歷》,別立司天藍存肄之,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
書在太史院,禁莫得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