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掌大海之底。
西南沃燋石下,阿鼻大地獄。
密設鐵網。
設十六小地獄:
1、敲骨灼身小地獄。
2、抽筋擂骨小地獄。
3、鴉食心肝小地獄。
4、狗食腸肺小地獄。
5、身濺熱油小地獄。
6、腦箍拔舌拔齒小地獄。
7、取腦蝟填小地獄。
8、蒸頭刮腦小地獄。
9、羊搐成鹽小地獄。
10、木夾頂鎈\小地獄。
11、磨心小地獄。
12、沸湯淋身小地獄。
13、黃蜂小地獄。
15、蠍鉤小地獄。
15、蟻蛀熬眈小地獄。
16、紫赤毒蛇鑽孔小地獄。
人間凡犯陽世法者帝王制定刑法律例,如十惡中之極惡,應得凌遲斬絞處決,死後受過前各殿諸苦解到本殿者及放火焚燒房屋,制蠱毒,揉肚胎,吸臍氣,耗童精,畫春宮,作淫書,合煉悶香迷啞墮孕等藥,如犯此等事件之人,自聞此玉歷章句,若即劈板毀稿,焚方息念,不傳邪術者,准免各苦,即交第十殿發放往生人道。
如聞見此玉歷章句,仍作此等事件者,自第二殿受苦起,至本殿加刑,添設極刑。
用空心銅柱,煉其手足相抱,煽火焚燒燙燼心肝,遍受小獄諸刑之後,落足發入阿鼻大地獄。
刀穿肺腑,自口含心,漸漸陷下獄底,受痛無休,直要到那被害者家家原業復舊,個個另投人身,所存畫作及鈔方,凡鬼犯親手置遺,及輾轉臨描鈔刻等物盡絕之後,方准提出此獄,解交第十殿。
發生六道,世人如若未犯此等惡端,且肯於四月初八日,或於朔望齋戒立願,收買淫書,春宮邪術等集焚燬者,或鈔傳此玉歷,展轉勸化,至命終時,灶神於額端寫奉行兩字,自第二殿至本殿,凡有別件各罪考功輕減。
如富貴者,肯能嚴拿放火兇徒,並搜淫書刻板,示禁招貼,及遺害人間等物者,准蔭現世子孫科甲綿綿,凡貧難孤老之人,若肯勉力,央倩鈔傳玉歷勸化者,准即送交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