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掌大海之底,西北沃燋石下,熱惱大地獄。
另設十六小地獄:
1、捶恤自吞小地獄。
2、冽胸小地獄。
3、笛腿火逼坑小地獄。
4、丫權抗發小地獄。
5、犬咬脛骨小地獄。
6、燠痛哭狗墩小地獄。
7、則頂開額小地獄。
8、頂石蹲身小地獄。
9、端鴇上下啄咬小地獄。
10、務皮豬拖小地獄。
11、吊甲足小地獄。
12、拔舌穿腮小地獄。
13、抽腸小地獄。
15、騾踏貓嚼小地獄。
15、烙手指小地獄。
16、油釜滾烹小地獄。
凡在陽世,煉食紅鉛陰棗人胞,酗酒悖亂,浪費無度,搶奪略誘略賣,盜取棺內衣飾,取死屍骨殖為藥,離散他人至戚,將養媳賣與他人為婢妾,任妻溺女,悶死私孩,朋賭分財掉帛,師長教導不嚴,誤人子弟,不顧輕重上下,拷打門徒婢僕致令暗傷得病,魚肉鄉里,裝醉違悖尊長,枉口嚼舌,尖酸搬斗,變生事端者,逐細查明,在此熱惱大地獄內提出,發交何重小獄受苦。
滿日轉解第八殿收獄查治。
人間服藥,何物不可取用,將禽獸蟲魚,活活殺命而治病,已大壞其心矣,乃服紅鉛,及婦人陰中之棗,胞臍之類,豈不更壞其心,但食此等穢物,則口舌與婦女之陰戶無異,雖在世多般行善,若誦經咒,非獨無功,且有大罪,冥主斷難寬貸,凡聞此勸者,速宜戒之,只有買放生靈百萬,或從今戒殺,每早漱口,念誦佛號,臨終必有淨孽使者,以燈照除臭穢,得消前愆。
人間有竊取被火燒死人骨,及私孩皮肉全身,制配合藥,並竊死屍蠋髏骨殖,買賣為藥,更有遍偷成擔,堅實者,買賣為器具,枯松者,擂粉燒窯等用,如是之人,在於陽世,即曾行有功於世之事,勾入陰司,其功別抵他過,本過冥王決不輕減,發入熱惱大地獄,或再發入何小獄受苦之後,應知照第十殿。
發往為人之時,割去耳眼手足嘴唇鼻孔之類,使其殘缺一二件報之,如世人有犯過此等惡事者,即肯懺悔,永不再犯,若遇貧難死亡者,購買棺木,或勸助收殮多屍,其家灶神,在於勾使鬼役牌票之上,點一黑點,到時,准免此報。
人間偶有荒歉之處,失食倒斃,且有尚未氣絕者,乃割其肉以作饅頭糕餅之餡,而賣與人食,心狠若是,凡割買賣人肉者,解到之時,冥王將犯發交各獄添受諸刑,痛苦四十九日,應請加刑之後,知照第十殿冥王註冊,轉知第一殿冥王,添列生死薄內,發生人道者,使為餓殍,畜生道者,使見穢棄之食,難得入嘴,而餓死報之,除將此等罪魂,不准抵免下世受報之外,凡有誤食之人,過後復食者,亦應報受下世為人,或為畜類,使其咽喉作腫,腹雖餓極飲食皆不能進而死,凡知覺而不復食者,情有可原。
如遇歉歲,捐資賑濟,或煮粥施食,或將升合之米給貧,或設姜豆濃湯,在於要路,以救片時,若能令人得此種種實惠者,非惟此過全消,暗增今世現在之善報,更增來生之福壽,以上三條,系本殿文武各判會議二條,大獄使司,亦擬一條,各奏核入本殿議內,吾仍另錄系各判司獄之所擬,附奏天帝批准,照擬並載玉歷,通行各判司獄記名升賞。
復諭人間作孽之事,諸神固已逐件議擬,但尚有如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違禁等情,其未能盡悉者。
概遵陽世,帝王國法所定律例,治罪之外,倘有逃躲。
移累他人者,泣諭糾察速報等司,准訴顯應。
欽遵欽此。
世間男婦,若於三月二十七日,持齋北向,立誓懺悔,鈔傳全卷,勸化人間者,准免本殿諸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