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經典著作原文賞析:禮記·服問第三十六篇

國學經典著作原文賞析:禮記·服問第三十六篇

國學經典著作原文賞析:禮記·服問第三十六篇

國學經典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期之□,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之;既免,去□。每可以□必□,既□,則去之。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思緦小功之□,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凡見人無免□,雖朝於君,無免□。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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