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一般除同姓同宗不婚外,不論本民族內部或與其他民族之間都可通婚。碧江的白族則堂兄弟的子女也可婚媾。海東地區姑表婚有優先權。某些地區尚有「搶婚」,有的屬雙方自願;有的屬生「搶」逼婚。勒墨白族一般婚戀自由,即使老伴病故,男女各方皆可再娶再嫁,兒女贊同。那馬白族青年男女戀愛自由,結婚多數由父母包辦。而大理劍川一帶婚姻一般均由父母包辦,要門當戶對,「八字」相合。訂婚時,男家要送酒、豬肉、荼、糖、衣料、首飾和聘金給女家。訂婚後,凡逢年過節都得向女送禮,直到結婚為止。如中間男方停止送禮或女家不收,就表示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廢婚時,有的賠還財禮,有的不賠財禮。白族一般都不輕易離婚;離婚時由丈夫寫出「休書」,女方得到「休書」後,方可自行改嫁。
寡婦一般不能再嫁,再嫁後不僅受人歧視,而且失去對前夫財產的使用權,再嫁時的聘金也要為前夫家所得。有些地方的白族有「轉房」的習慣。如雲龍的山區和蘭坪那馬的白族,當兄長死後,寡嫂可以轉給弟弟,稱為「叔就嫂」。而麗江的白族則弟媳可以轉給哥哥,寡嫂則不能轉給弟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白族社會中的家庭組織基本上是小家庭制。家中弟兄婚配後,即行分居;父母則選擇跟一個兒子同住,一般多隨幼子。也有少數「四代同堂」的大家庭。
白族社會中只有男子才有繼承財產的權利,繼承者首先是兒子。有女無子的,在不同的地區用不同的方式解決。在怒江勒墨白族中,若婚後二三年無子嗣即可娶妾,直至有男嗣為止。他們不招贅,認為招贅為恥辱。
而在那馬和大理、劍川一帶腹地白族中,則樂於招贅上門。一為傳宗接代,二為補救缺乏的男勞力。但需事先立字為據,改名換姓;不願改名換姓的也要立「長子立嗣、次子歸宗」的字據。社會上一般不歧視贅婿。無兒無女的也可以抱養同族弟兄的子女(過繼)或「養子」,但都必須取得家庭同意;贅婿和養子要改名換姓,才取得財產繼承權,所生之子就是這一家庭的繼承人。
白族的宗族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輩份很嚴。祖父母、父母伯叔間的行輩有嚴格的次序,平輩的兄弟姐妹之間,也以「長支為大」。白族社會盛行封建宗法制度。宗族內部族長的權力很大,一切族內的事務和糾紛,必須經由族長處理解決,方為有效。新中國建立後,封建宗法制度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