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滸傳中武松會被逼上梁山,王婆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在書中第二十七回「母夜叉孟州道賣人肉,武都頭十字坡遇張青」,作為整件事的始作俑者之一,王婆最終被判了凌遲之刑。那麼,王婆是如何被判處凌遲之刑的,王婆被凌遲處死算不算是罪有應得呢?
王婆之罪經縣府兩級,較實際情況有所加重
在整個事件中,王婆毫無疑問是始作俑者之一,正是由於在她的牽線搭橋之下,導致西門慶與潘金蓮私通,而在姦情暴露之後,又是在她的教唆之下,潘金蓮最終毒死了武大郎,而她又幫其掩蓋罪行,直到武松回來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王婆這才被押上公堂。
雖說武松殺人事出有因,但畢竟連殺兩條人名,罪責自然不輕,而陽谷縣官念武松是個義氣烈漢,便有心為其開脫,遂吩咐人將招狀改為了「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如此一來,武松便從復仇殺人,變為了鬥毆不慎致人死亡,罪責自然要輕很多。
案情上報東平府後,東平府尹陳文昭也哀憐武松是個仗義的烈漢,又命人將卷宗改的輕了一些,這才「申去省院詳審議罪」,同時又派心腹致人帶了一份密書前往京師活動,刑部中有與陳文昭交好的官員,又活動了一番,這才有了最後的判決。
書中原文對於王婆的罪責描述的極為清楚,「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姦,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凌遲處死」。也就是說,相較於實情,王婆多了一條「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死人命」的罪名,罪行無疑是加重了。
即使按照實情判決,王婆被判凌遲也是罪有應得
我們知道,《水滸傳》雖然講述的是宋朝的故事,但由於作者乃明朝人,因而其中帶有典型的明朝色彩。而如果按照《大明律》,即使對王婆按照原有罪行判決,其被凌遲也絕對算得上是罪有應得。
在整個事件中,王婆可以說先後犯下了三條罪狀,一是牽線搭橋促成西門慶與潘金蓮私通;二是與潘金蓮毒殺武大郎;三是謀殺武大郎的主謀。我們根據《大明律》,逐條來分析。
1、促成男女私通之罪:按律要杖責八十。《大明律·刑律·犯奸》明確記載,「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罪一等」。這裡的「和奸」便是指通姦,而「媒合」則是指撮合,也就是指王婆這種行為。後面的纂注對此有詳細解釋,「若和奸而有人為之媒合者,各減犯人罪一等」。
因此,按照《大明律》的規定,王婆作為撮合西門慶與潘金蓮通姦之人,按律要承受兩人罪行減一等的處罰,潘金蓮乃是有夫之婦,因而西門慶和潘金蓮都要杖九十,而王婆則要減一等杖八十。
2、與潘金蓮毒殺武大郎:按律最少也是斬刑。在古代律法中,有十條不可赦免的大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十惡不赦」,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條,而謀殺親夫便是犯了「十惡不赦」中的「惡逆」。《大明律·刑律·人命·殺死姦夫》中明確規定,「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潘金蓮因姦情殺死武大郎,按律是要被凌遲的。此外,《大明律·刑律·人命·造畜蠱毒殺人》規定,「若用毒藥殺人者斬」,也就是只要是用毒藥致人死亡,那麼就要被處以斬刑。
《水滸傳》中明確說明,武大郎乃是被王婆與潘金蓮用砒霜毒死,顯然屬於用毒藥殺人,僅憑這一條便是斬刑。再考慮到「謀殺親夫」屬於「十惡不赦」,肯定還要從重處罰,僅這一條便極有可能被判凌遲。
3、謀殺武大郎的主謀:按律應該處斬。《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人》明確規定,「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就是說,只要犯了謀殺罪,主謀要予以處斬;從犯如果動手殺人,則判處絞刑;從犯如果沒有動手,則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在謀殺武大郎案件中,殺人的主意最早便是由王婆提出,再由西門慶搞來砒霜經由王婆交給潘金蓮,最終毒殺了武大郎。因此,王婆毫無疑問是殺人主謀,顯然是要被處斬的。
綜上,按照《大明律》的規定,即使不考慮王婆罪行被加重的問題,僅就撮合西門慶和潘金蓮,進而謀殺武大郎事件,王婆便足以被凌遲處死了。因此,其最終被判處凌遲,絕對算得上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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