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族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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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肖文化

壯族的村寨一般由若干姓氏成員所組成,沒有氏族組織,具有明顯的村社特徵。壯族婚姻的基本形態是一夫一妻制。各支系都普遍實行氏族外婚,但同姓不同宗可以通婚。“土人”家族在四代以外即認為沒有宗親關係,可以通婚。舅表姨表可婚,姑表不婚.“依人”氏族外婚多行單線姑舅表婚,姑母之子與舅父之女可婚,但嚴禁舅父之子與姑母之女通婚。歷史上,壯族曾普遍實行早婚,根據有關地方志書記載:“依人,多早婚”,婚姻形式基本實行自由戀愛和父母包辦的雙軌制。男女青年婚前有社交自由,但雙方即便情投意合,也需徵得父母同意後才能結婚。自由婚姻的主要方式是男女青年通過唱山歌擇偶。此種方式當地謂之“唱流”或“趕風流”。長期以來,在壯族婚姻生活中已成為一種制度,直至解放前後,廣南一帶壯區仍然十分盛行。在壯族社會中,男女通常在十二三歲起就須學會唱幾首山歌,到十七八歲時,必須能學會即情歌。唱山歌地點有著嚴格規定,無論在僻靜的山村,或於街日鬧市,都必須是大家所公認或任何人都能看見的地方。時間則根據當地農業生產季節而定。各地每年舉行次數不一。“沙人”每年多在正月第一個大街日和二、三月舉行。“依人”於每年栽秧前收割後舉行。屆期,未婚男女和已婚但未“坐家”女子各攜帶米花糖、花糯米飯以及小手巾、小鏡子等物品,在固定場地對唱山歌。倘若某一小伙子愛上某一姑娘,集體對唱階段便可竭力向她投送秋波,若姑娘也有愛慕之意,雙方即以山歌一問一答自成一對。對唱完畢,可坐下互相宴請,互贈隨身攜帶的小件物品以示信物,以後逢街日或節日並可邀約訂期相會。通過唱山歌結交的情友,日後即便情投意合,男方也要聘請媒人作形式上的求。

媒人說婚通常要進行若干次,第一二次去女家,若女方父母亦有意,則以便飯招待。如此往返三五次,即可議定親事,並以“合八字”訂婚。訂婚禮銀很重,一般須送與女子全套銀製飾物。父母包辦婚姻,在壯族中亦佔有一定地位,男女通常在十三四歲、有的早在七八歲就被雙方父母“合八字”定了終身。壯族社會普遍保留著結婚後、生育前“不落夫家”的婚姻習俗。女子婚後第三日即回娘家長佐,待懷孕後才正式到夫家生活,此時即稱“坐家”或“落夫家”。其實,此乃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的一種風俗遺留。已婚女子在“不坐家”期間,社會觀念仍認為是姑娘,有權與青年男子對唱山歌和進行其他自由社交。但若與其他男子發生性關係以至懷孕,如被發現,須由“寨老”調處,對通姦男子進行處罰,處罰方法通常是以五尺紅布掛於門上,表示為原夫“接紅”;同時賠償原夫部分禮銀,以示歉意。此種情況,多不離婚,甚而原夫父母競為其子解嘲,勸子無須介意。如通姦男子將女子拐去,原夫有權邀親友追究,拐騙者必須向原夫退賠全部札金。已婚女子“不落夫家”時間一般以是否懷孕生子為限,若三五年仍不孕,而且弟妹已長大結婚,這時即便不孕也得“落夫家”,反之則行改嫁。壯族有招贅習俗,招贅女家通常要派媒人到男家說媒,從妻居男子改與女家姓。夫死妻子可以改嫁,也可以轉房。但轉房僅限於兄死弟無妻而嫂轉為弟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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