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幾年前我們來到緬甸小城大其力,恰逢傣族「水燈節」的前夜。婦女們坐在屋簷下,忙著做水燈。男人們卻迫不及待地敲鑼打鼓,舞動犄角高翹的紙紮水牛,在街上四處歡慶。身穿黃色袈裟的小沙彌,手裡捧著水燈和各種供品,排隊走向寺廟,向神靈祭拜。有趣的是當地的緬族人不過水燈節,而是過「小偷節」。在這一天裡,喜歡順手牽羊的人,可以不再像平時那樣擔驚受怕。人們對於小偷也格外寬容,看見他們出入家門,故意拿走一些食物飲料和小東西,只是笑笑,若無其事。我起初以為這或許是生活必需品匱乏的年月,人們相互間的一種精神調劑,或者是顯示了緬族人性格的幽默。後來才知道,在中國的很多地方,早就有這種「儀式性的偷取」。
一般來說,是在每年元宵節這個普天同慶的日子,不僅州官能放煙火,也容許老百姓點燈,人們便「相偷為戲」。《魏書》中有關於「禁十五日相偷戲」的記載。而在崇禎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裡,則載有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說,在元宵佳節的三天裡,不僅容許偷盜物品,甚至連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明清時期,對於元宵節的「偷竊」行為,人們仍然採取十分寬容的態度。清初查嗣瑮的《燕京雜詠》中寫道:「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原來,相偷為戲既然是一種大家參與的民間習俗,偷東西與放小偷,就成為約定俗成的遊戲規則。在火樹銀花、明月逐人的元宵節,人們並非為了徹底擺脫日常法度與禮典的規範,而只是故意挑逗這些約束,使得元宵節的「鬧」愈加帶來歡笑。
在太湖流域的許多水鄉古鎮,以前普遍有元宵節「偷青」的習俗。有的是偷取別人蔬菜園裡幾棵青菜,如果得到主人的譴責,被認為是一種吉兆。有的是特意偷取小蔥,給孩子餵食,覺得這樣孩子就能「聰(蔥)明」。還有一些地方,婦女們在元宵節觀看燈月「走三橋」,是為了免除百病。而偷摘人家的菜葉,拍打肩背,會更加有效。如果女子偷竊到了別人家的豬食盆,遭到主人詬罵,心裡還會感到很高興,因為這是生男孩的徵兆。
這種在「元夕偷青者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並不是為了倡導偷竊,給偷竊罩上民俗的外衣,使之合法化、正當化。在特別的節慶日子裡反常、非禮的行為,無論偷、罵或者放,都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儀式,體現了人們的諧謔意趣和寬容情懷,是對自我封閉、以鄰為壑的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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