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說起宋朝奴婢制度的話,各位一定都有所耳聞吧。
看《水滸傳》中「宋江坐樓殺惜」一段,擺明了是蓄意謀殺而非失手誤殺,從宋江得知自己私通梁山晁蓋的把柄攥在閻婆惜手裡那一刻起,事情的結局就已注定:閻婆惜必死無疑。但是按照宋朝法律規定,宋江殺惜,根本就不是什麼大罪,更不用逃跑,因為在那個時代,閻婆惜並不算一個完全意義上的人。
按照宋朝法律規定,宋江有權殺死閻婆惜,即使殺錯了,也不需要承擔多大責任。宋江之所以逃跑,就是被嚇麻爪了,他不知道時文彬會不會順籐摸瓜挖出他更多的犯罪事實——縣官與小吏的關係,是稱不上朋友的,只要有利可圖,時文彬把宋江當肥鴨子宰,是一點心理負擔都沒有的。
為了說明宋江是蓄意謀殺閻婆惜而非失手誤殺,咱們還是來看看原著中宋江是多麼心狠手辣:「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卻早刀落;去那婆惜顙子上只一勒,鮮血飛出,那婦人兀自吼哩。宋江怕他不死,再復一刀,那顆頭伶伶仃仃落在枕頭上……」
宋江殘殺閻婆惜,點評《水滸傳》的金聖歎、李贄、王望如、余象斗等四位文人雅士異口同聲叫好:「此是宋公明第一件好處。宋江乃義勇之人,豈肯耳受一賤婦之氣,而所以殺婆惜,大丈夫當如此。」
我們不能指責金聖歎余象斗等人冷血,因為在雍正當皇帝以前,一直有一種人不算嚴格意義上的人,這種人就是奴婢、賤籍,尤其是大明洪武朝,對賤籍的歧視,可能僅次於元朝——雖然不是一等人殺四等人只需賠一根草繩子,但是主人殺死奴婢的處罰,幾乎也是輕得可以忽略不計。
這時候可能有讀者要說了:小說作者施耐庵是元末明初人,可能不懂宋朝的法律。但是這裡筆者要強調一點,隋唐宋明四朝的法律,是一脈相承的。宋明兩朝簡直是照搬了唐朝的《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而唐朝的法律,是以隋朝《開皇律》為藍本的。宋明清三朝的司法解釋,都以《永徽律疏》(也稱《唐律疏議》)為根據。
首先咱們來看《宋刑統》相關規定
《宋刑統·良賤相毆主殺部曲奴婢》一條是這樣規定的:「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
然後下面還有司法解釋:「奴婢賤隸雖各有主,至於殺戮宜有稟承,奴婢有罪,不請官司而輒殺者,杖一百;無罪殺者,謂全無罪失,而故殺者,徒一年。」
這段話的意思是奴婢有過錯,不是不可以殺,也不是主人沒有權力殺,只不過是在殺之前要請示官府報備,如果不跟官府打招呼而私自殺了,那就要杖責一百;如果奴婢一點過錯都沒有,你一時不高興就把他殺了,而且也沒有經過官府批准,那麼就要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從這一條規定,我們就可以看出宋朝乃至相當一段時間裡,人口買賣都是合法的,而且賣身為奴者,社會地位等於沒有,殺死一個奴婢的懲處,比私自鑄錢的懲罰還輕:「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盜鑄工具)已備,未鑄者(還沒開工)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若磨錯成錢令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把官府鑄造好的銅錢刮磨掉一層以收取銅粉牟利),徒一年。」
這樣看來,宋江殺死閻婆惜,最重的處罰是有期徒刑一年,最輕的處罰是杖責一百,以宋江跟知縣時文彬的關係,這一百杖責是完全可以免除的——只需要時文彬承認宋江曾經報備就行了,而這個殺奴婢的「掛號」工作,應該就是宋江來管的。
接下來再看閻婆惜的真正身份地位
很多人認為閻婆惜是宋江的小妾或外室,這是一個誤區:閻婆惜一點地位都沒有,他就是宋江買來的一件貨物,而且售價比金翠蓮還低——鎮關西鄭屠鄭大官人雖然據說沒給錢,但當是也明碼標價「典身錢三千貫」,放在林沖那裡,可以買三把寶刀。
同樣屬於認識誤區的,還有「古代一夫多妻制」。事實上古代曆法規定,無論是君王還是臣民,都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如果詳細一點說,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某一朝代的後宮,只有一個皇后(個別荒唐皇帝除外,那不合禮法),達官貴人和富商大賈平民百姓,只有老婆——因為男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不是所有的正妻都有資格被稱為「夫人」的。
被宋江購買的閻婆惜,既不是妻也不是妾,因為妻是要拜見公婆的,妾除了拜見公婆,還要拜見正妻。
那麼宋江購買閻婆惜花了多少錢呢?我肯可以說花了十兩銀子和一副棺材錢,也可以說是一文沒花,但是他手裡卻掌握著閻婆惜的賣身契。從閻婆惜在賣身契上畫押按手印那一刻起,她的性命就已經賣給宋江了。
宋江收購閻婆惜,完全是乘人之危,除了寫紙條向棺材鋪索取了一口棺材和給了十兩銀子之外,我們看不到宋江給閻婆惜金銀的任何記錄,贈送的衣服首飾,也不歸閻婆惜私有,如果真要把那些東西定性,也只能說是「工作服」。所以閻婆惜在掌握了宋江私通梁山的罪證之後,提了三個條件,其中第一條就是「你可從今日便將原典我的文書來還我。」
至於其後的「任從改嫁張三」,只不過是害怕宋江輕車熟路當回頭客,這是不需要寫在紙上的,只要有一個口頭約定就行了。
閻婆惜的第二個條件,就是「我頭上帶的,我身上穿的,家裡使用的,雖都是你辦的,也委一紙文書,不許你日後來討。」
這就說明,宋江雖然「送」了閻婆惜一些東西,但當是連閻婆惜都是宋江私有物品,這些附屬物的所有權,也全在宋江手裡。至於第三個條件,要那一百兩黃金,純屬得隴望蜀蹬鼻子上臉漫天要價。
第二三個條件我們可以當作經濟糾紛不去管他,僅僅是「你可從今日便將原典我的文書來還我」,就能看出及時雨宋江與鎮關西鄭屠完全是一類人,欺男霸女的套路玩兒得很溜。正是由這一紙「典身文書」,坐實了閻婆惜的奴婢身份,也讓宋江有了殺人的底氣。
最後來看閻婆惜到底有沒有罪
無論從哪方面講,閻婆惜都是有罪的,這一點毋庸置疑:得知宋江勾結梁山賊寇圖謀不軌而不舉報,其罪一也;答應替宋江隱瞞而趁機勒索錢財,其罪二也。當然宋江宋押司可不是為朝廷剷除隱患而坐樓殺惜,他是要殺人滅口,以便讓自己隱藏得更深。
從另外一方面來講,宋江這個刀筆吏,要是想給閻婆惜捏造點罪名,也真不是什麼難事——那就是他的老本行,把所有的押司都頭排成一排,劊子手掄起大刀排頭砍去,或許有那麼一兩個冤枉的,但是隔一個砍一個,肯定有很多漏網之魚。
宋江指控閻婆惜有罪,當然不會以「知情不報」為突破口,甚至也不能說閻婆惜「不守婦道」,因為閻婆惜並不是宋江的「婦」,更不是「夫人」,甚至連妾都算不上,或許勉強能算個「通房丫頭」,這樣的人是不可以以「婦道」來要求的。
閻婆惜真正的「罪過」,在於倒貼了張文遠(張遼在此表示沒佔過便宜)。閻婆惜一心撲在張文遠身上,見了宋江露出的一根金條,想到的不是私藏,而是十分歡喜地要給張文遠買補品:「天教我和張三買事物吃!這幾日我見張三瘦了,我也正要買些東西和他將息!」
由此可見,閻婆惜在張文遠身上花錢,已經成了習慣。只要宋江「查賬」,那麼閻婆惜「私盜家主財物」的罪名就坐實了。
綜上所述,相對於奴婢身份的閻婆惜來講,宋江這個鄆城縣押司「身份高貴」,只需找一個借口,給閻婆惜安上一個莫須有的罪名,這「人命些些小事(見於葫蘆僧判斷葫蘆案)」,在知縣時文彬那裡,連升堂問案都不需要,頂多私下告訴宋江給閻老太太一些「燒埋銀子」也就是了。
這時候我們就能看出宋江做事沒有擔當、缺乏足夠的膽識與魄力了——他居然直接跑掉了。本來是頂多杖責一百的處罰,這一跑,輕罪就變成了重罪,因為他又觸犯了「捕亡律」,連他老父親和弟弟,都面臨著比殺死奴婢更重的處罰。
同時我們通過閻婆惜之死和宋朝相關法律規定,也知道在封建社會,生而為底層人物,就是一種原罪。像閻婆惜那樣的人,被殺掉後連個伸冤的地方都找不到,連世代將門之後的小李廣花榮,也根本就沒把宋江殺閻婆惜當回事兒:「聽得兄長殺了一個潑煙花……今日幸得仁兄到此,且住數年,卻又理會。」
小李廣花榮的底氣,來自他對宋朝法律的瞭解:「主人殺了一個奴婢而已,官府才懶得抓你呢!」
宋江殺人出逃罪上加罪,卻跑到風景如畫的江州去了,名為刺配實為旅遊。宋江受此優待,像金聖歎李卓吾余象斗那樣的明清兩朝飽學之士,一點也不感到奇怪,反而認為宋江受了天大的委屈。金聖歎等人感到奇怪,讀者諸君不必感到奇怪,因為在有皇帝和特權階層的朝代,總有一些人命是不值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