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酒文化為何興盛?「榷酒制」是什麼制度?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讀一下~
一、宋代興盛的酒文化
宋朝,是一個酒的王朝。在宋代,釀酒技術得到了很大提高,酒類的品種也越來越多。張能臣《酒名記》、周密《武林舊事》、吳自牧《夢梁錄》等文獻記載了宋代名酒達280多種。
宋代有著發達的酒店業。
北宋都城汴京酒樓眾多,十分繁華熱鬧。《清明上河圖》中,就生動地描繪了人們當街沽酒與酒樓飲酒的熱鬧場面。《東京夢華錄》中有「在京正店七十二戶」的說法,書中還描述了東晉著名酒樓白礬樓:「宣和間更修三層相高,五樓相向,各有飛橋欄檻,明暗相通,珠簾繡額,燈燭晃耀。」
南宋都城臨安,也一樣酒樓林立。當時杭州的酒樓戶部點檢所的官酒庫,也有很多私人開設的酒樓。
在小城鎮酒店業同樣發達。北宋龍昌期這樣描述福州城:「百貨隨潮船入市,萬家沽酒戶垂簾。」 南宋朱熹《酒市二首》中說:「聞說崇安市,家家曲米春。」
在偏僻的鄉村,也到處是各種小酒樓。比如王安石的 《桂枝香·金陵懷古》一詞中有「征帆去棹殘陽裡,背西風,酒旗斜矗」,辛棄疾《鷓鴣天》一詞云:「山遠近,路橫斜,青旗沽酒有人家。」
酒文化的興盛還表現在文學創作中。
宋代以酒為題材的詩歌作品數量眾多,詩人們用生花的妙筆,寫出了無數動人的詩詞,或讚美生活,或抒發情感,或針砭時事,成為中國的酒文化中寶貴的一筆財富。《水滸傳》中,一共出現了600多次飲酒的描述,向世人展現了一幅豐富的宋代酒文化圖景。
二、宋代的榷酒制
榷酒又稱榷酤。榷酒制,就是政府嚴格限制民間私釀自賣酒類,由政府進行專營的制度。榷酒制最初是從漢武帝時期,由桑弘羊倡導實行。
宋代是我國歷史上唯一自始至終實行榷酒制的封建王朝。
宋太祖建隆二年,政府開始統一管理酒和曲。宋太宗淳化五年,朝廷「詔征天下酒榷」。宋真宗景德四年,才開始全面實施榷酤制度。
在榷酒制下,「正店」和「腳店」應運而生。「正店」是指有釀酒權的商舖,「腳店」則無釀酒權,所售酒都從「正店」批發。
實行榷酒制度後,宋代對酒的生產和銷售管理十分嚴格。除京城外,其他城市實行官府統一釀酒,統一發賣的榷酒政策。各地的酒務、酒坊 、酒庫等,或由官府與軍隊經營,或由民間向官府承買經營,一般都實行專利、嚴格銷售區域,不得越境串貨。凡在禁地內禁限一切民戶私釀和沽賣酒麴,都可能被治罪。
宋代的榷酒制主要有酒務制、特許經營的買撲制以及官曲民釀的榷曲三種形式。
宋代,全國各州縣中設立酒務,專管釀酒、賣酒,酒戶只能從酒務批發酒零售,同時負責兼收各轄區的酒稅。
由於官營酒廠的腐敗現象嚴重,宋太宗時期,政府又實施了「買撲制」,也就是將酒務、坊場通過競標的形式轉為民營,經營者從政府手中買斷經營權,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錢物,政府負責監管。到宋神宗熙寧五年,政府全面放開酒類專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酒類買撲經營的局面。
同時,政府也允許私營酒坊的存在。酒戶在宋代又分城市酒戶和鄉村酒戶兩種。
在榷曲區,城市酒戶必須向官方買曲,然後自釀自銷。比如上文所述的「正店七十二戶」,他們一般是有較大資本的大酒戶,擁有眾多腳店。腳店通常是中小酒家,不從事酒的生產,只進行分銷。鄉村酒戶基本開在鄉村,分佈在官酒銷售之外的廣大地區。他們要向官府交納歲課(一年的賦稅),才能獲得釀賣權。比如武松在景陽崗喝的酒,就是此類鄉村酒戶所生產。
三、宋代酒文化興盛的根本原因
宋代酒文化的空前興盛,無疑是宋代經濟發展的結果。同時,這與宋代的榷酒制度也是密不可分的。筆者看來,宋代酒文化興盛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榷酒制為政府帶來大量稅收,使得政府鼓勵酒類消費。
酒類是高利、高稅的商品,酒稅一直以來都是國家財政收入中重要來源。
宋朝是一個中央集權的朝代,朝廷要靠強大的財政收入養活的龐大軍隊。
宋代酒文化的繁榮,與官府把酒作為重要稅源分不開。通過榷酒制,政府獲取大量稅收,使得酒稅成為宋朝一項重要財政收入,在國家財政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據記載,宋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全國共徵收榷酒和賣銅鐵錢326萬貫。《宋史》記載:「太宗即位,以赦復授舊官。時初榷酒,以承恭監西京酒麴,歲增課六千萬。」到了天禧末年,酒稅收入為1017萬貫,而同期國家的財政收入約為6000萬貫,酒稅就佔了其中的1/6。南宋酒課也有一千餘萬貫,大致約占南宋財政收入的20%左右。
由此可見,酒類的稅收在當時是十分可觀的。
縱觀兩宋時期,政府十分看中壟斷酒業所帶來的豐厚稅收。其一,政府鼓勵酒類消費,店家為了爭利或以酒旗招牌,或者歌伎來吸引招徠顧客。其二,政府對酗酒的弊端放到一邊,相比以往朝代,宋代不禁群飲,且常賜酺。
其次,宋代相對寬鬆的榷酒政策,促進了民營酒業的發展。
有人可能要問,為什麼宋代榷酒制度這麼嚴格,酒業經營也能同時保持繁榮呢?
這其實只是看到了其中的一方面,應該看到,宋代榷酒法制相比以往朝代,表現出了明顯的寬鬆。
宋代是一個重商的朝代,工商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商人的社會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宋代的榷酒法制與政策也有了很大的進步。
《宋史·食貨志》中記載:「五代漢初犯曲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余論罪有差。私市酒麴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榷之禁。」天禧三年 (1019年) ,「 詔自今犯酒、曲等有死刑者去之......請令所在杖脊、黔面,配五百里外牢城。」
可以看出,將私酒私曲之罪由死刑改為流刑,是宋代榷酒法的一大進步,其刑罰比以往卻有所減輕,反映了宋代統治者對工商業者寬容的態度。
宋代繁榮的民營酒業和全國買撲酒務、坊場遍佈,雖然實行了榷酒制度,民營酒業在宋代仍然有很大的生存與發展。比如,腳店雖然不能自釀酒,但可以有經營權。同時,大量的鄉村酒肆,宋朝政府是一般不將其納入「榷酒」範圍的,允許他們自造酒麴,自釀酒賣。
宋代有一句俚語:「欲得官,殺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趕著行在賣酒醋。」
一方面,宋代經濟的發展和寬鬆的商業政策,帶來了酒文化的繁榮;另一方面,宋代集權的財政政策,催生了榷酒制,在一定程度上會遏制民間酒業的發展。雖然表面上看這是一對矛盾,但宋代靈活寬鬆的榷酒政策將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了。
宋代政府在直接對酒的生產及銷售進行控制的基礎上,同時又鼓勵人們釀酒、售酒、消費酒,這為宋代酒文化的興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